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
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
110年12月10日農水桃園字第1106255368號函頒
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2年7月27日農水企字第1126041635號函修正
一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,提升檔案管理效能,依據「檔案法施行細則」第十三條、「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」第十一點規定,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處副處長兼任;委員由各組、室主管擔任,幹事由各組、室指派一名股長(或資深人員)擔任,均為無給職。
三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總務組文書股股長兼任,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總務組文書股派員兼辦。
四、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處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,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:
(一)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,認有必要。
(二)辦理檔案移轉、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。
(三)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。
(四)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損毀者。
(五)涉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事項。
(六)其他本處認有必要。
五、本小組運作原則以會議方式進行,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,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六、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;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;正反意見同數時,由主席裁決之。
七、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八、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、機關人員、學者專家,列席會議指導,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九、本小組會議前,幕僚單位應就討論內容先行整理分析;其涉各單位者,則由各單位自行整理分析,幕僚單位提供幕僚意見。
十、鑑定小組完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後,應將鑑定之過程、結果及建議做成鑑定報告,由幕僚單位循行政程序簽陳處長核定;屬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(修)定、檔案銷毀或移轉時,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、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,依相關規定程序,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。
十一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務組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十二、本要點陳請處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